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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5日 15:31    点击次数: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源以及枪支器械等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院(系)主管安全的副书记或副院长负责实验室危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品的日常安全检查、督促工作。

    二、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三、各类危险品使用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入口处必须设置特殊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链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四、实验室危险品的使用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领用并妥善保管。各实验室应根据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使用制度、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五、各实验室在领用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

    六、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要建帐,详细记录领用人、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物相符。药品柜应及时上锁,钥匙由保管人妥善保管,如发现被盗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部门,以便尽快采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剧毒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

    七、使用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九、要安全使用危险品。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和科研,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

    十、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和保管人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

    十一、实验室必须经常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了解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学习和掌握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紧急情况的处理原则,学会报警。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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