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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15    点击次数:

    绍学院发〔2008〕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绍兴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责任者(个人或部门)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或管理活动中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及各部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分为四类:教学行为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第五条 根据事故情节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I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责任者主观故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责任者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责任者失误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则按事故等级作出处理:

    (一)I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将事故责任者调离现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二)Ⅱ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全校通报批评。

    (三)Ⅲ级教学事故对责任者给予部门通报批评。

    (四)教学事故责任者为部门时,对责任部门给予全校通报。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责任者所在部门应在一周内查清事实,对事故等级给予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见附件2),经本部门第一负责人签章后报送教务处。

    (二)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由教务处认定。Ⅲ级教学事故由部门处理,情节一般的Ⅱ级教学事故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处理,I级教学事故及情节严重的Ⅱ级教学事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处理。

    (三)I、Ⅱ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由学校发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Ⅲ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由部门发文,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审计处。

    (五)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正式发文前,应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者。事故责任者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处理意见作出裁决。

    第八条 一年内发生2次Ⅲ级教学事故者,其第二次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发生2次Ⅱ级教学事故者,其第二次教学事故按I级事故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者对事故有正确认识,能做出深刻检讨,并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降低事故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有意隐瞒,或失察不报,或未在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者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做相应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绍兴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绍学院2002〔91〕号文件)、《绍兴文理学院关于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绍学院1997〔113〕号文件)一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

    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原文链接:http://campus.usx.edu.cn/program/shousuo/disp.asp?id=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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