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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调整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03    点击次数:

绍学院发〔2009〕164号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绍学院发[2007]106号)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将第三条第2款“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艺体类学生CET3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合格)且全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调整为: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要求:艺体类专业学生CET3成绩达到合格,英语专业学生CJT3或CFT3或TEM8成绩达到合格,其他专业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

二、将第四条“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款而未获得学位者,作为在校生受处分后2年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调整为:因第二条第2款而未获得学位者,若在受处分后2学年及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位。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调整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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