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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19    点击次数:

绍学院教〔2013〕113号

为加强课程重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课程重修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或者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课程重修。在学习年限内,有不合格课程的结业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条 每学期第14-15周,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重修选课报名(因上课时间冲突无法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报名的课程,须填写申请表报名)。报名结束后,教务处统计公布重修报名信息,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进行确认。

第三条 重修课程与非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重修课程的免听或部分免听。免听或部分免听的手续在学期第1周办理,程序为:申请者填写《申请表》,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开课学院将免听或部分免听的申请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重修课程实行考勤制。凡缺课(包括事假、未经批准而缺席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重修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条 重修课程一般采用插班教学方式;同一课程重修学生数达15人及以上的可采用组班教学方式;设置于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的课程,可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第十学期)采用个别辅导的教学方式。组班重修的课程信息应在学期教学任务落实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条 组班重修的课程教学时数不得少于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总学时的70%。

第七条 插班重修的课程考试须与所在教学班在同一时间、用同份试卷进行。组班重修、个别辅导课程可单独出卷,一般于16周考试。重修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者,同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课程考核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九条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的课程,经开课学院、教务处同意,可用同类课程(学分相当、要求相近的课程)替代。

第十条 重修费按学分收费,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统一收取。重修课程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绍学院教[2004]14号文《绍兴文理学院重修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4[2013]113号绍兴文理学院重修课程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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