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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致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考生书

2010年06月18日 00:00  点击:[]

同学:

你好!20106月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将于619-20日在我校进行,请认真备考,预祝取得好成绩。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 考试时间

语种类别

考试时间

备注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

619上午900——1120

上午845、下午245时考生进入考场;

上午900、下午300时后不得入场。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

619下午300——520

大学英语三级考试(CET3

620上午900——1115

二、随带物品及使用说明

1.“三证”——准考证、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若身份证或学生证遗失必须及时补(办)齐全,其中一种证件未能及时补(办)齐者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统一格式的证明。

2.听力接收机、耳塞。本次考试听力部分将由绍兴交通之声(频率94.1MHZ播音),学校电台(86.57 MHZ)同步进行播音,收听播音时不得影响其他考生和考场秩序。

3.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橡皮等考试必备用品。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并确保字迹清晰;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修改请用橡皮,禁用涂改液和透明胶类的粘带

三、温馨提醒

1考试时必须凭“三证”进入考场

2根据省教育考试院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纪,成绩作零分处理:

1)考生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2)考生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3)考生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或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4)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因考生坐错试场,导致考生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3考生必须在指定考场和座位考试,手机等通讯设备、各类电子设备以及跟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均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不得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若已带入,则按照要求放置于规定的考生物品放置处或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5.严禁在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6.开考后不得离场,特殊情况可在开考1小时后离开考场但不得再返回考场,同时须在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考试地点)。

7.考试结束,必须待监考教师收完试卷(含答卷、答题卡)后放可离开考场。

8.务必诚信考试,违纪者将按《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绍学院发[2008]134号)处理,处分决定按规定放入学生档案袋。

9.学校加强了考试管理,在考场周围和考试区域安装了定点和流动的反作弊(反手机、反无线电子仪器等)的电子仪器设备并设置举报箱,开通了举报电话。举报箱设在:河东校区文科楼一楼大厅,河西校区理工楼一楼大厅,南山校区综合实验楼一楼大厅;举报电话8834-18308834-8929

四、附《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绍学院发[2008]134号)(摘录)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摘录)

(绍学院发[2008]134号)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指出仍拒不改正者,且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三)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
(四)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
(五)未经许可互借文具或互问时间;
(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在考场内外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九)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偷看、接受他人试题答案,或为他人偷看试卷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四)他人强拿自己试卷、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且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五)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六)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三)相互传递、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四)参与有组织作弊;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或获得课程考试成绩;
(六)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抢夺、窃取、强拿试卷、答案、草稿纸;
(四)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情节严重;
(五)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六)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累计两次考试违纪,其第二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累计三次考试违纪,其第三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边XX,女,22岁,天津人,XX学院XX班学生。该生在20071222上午进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参与组织利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林XX,女,21 岁,浙江临安人,XX学院XX班学生。该生在2008419上午进行的2008年春季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理论考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胡XX,女, 21 岁,浙江奉化人,XX学院XX班学生。该生在2008419上午进行的2008年春季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理论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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